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州市
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宿州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0年12月29日
宿州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促進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區內餐廚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四條 餐廚垃圾管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屬地管理、統一收運、集中處置的原則。
第五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區內餐廚垃圾管理的監督考核和統籌協調工作。
市場監督主管部門負責對食品生產經營、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加工、銷售、使用的違法行為。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餐廚垃圾處置單位違法排污行為。
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公安、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節約用餐等方式,推進餐廚垃圾減量化。
支持餐廚垃圾處理技術、設備的研發和應用,促進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七條 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專用密閉收集容器存放餐廚垃圾,并保持容器完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二)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設置符合規定的油水分離裝置或者油水隔離池等污染防治設施,并單獨設置收集容器,不得與其他餐廚垃圾混合存放;
(三)不得將一次性餐具、餐巾紙、酒水飲料容器、塑料臺布等其他垃圾混入餐廚垃圾;
(四)將餐廚垃圾交給餐廚垃圾專業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收運;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八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的單位應當得到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的許可。餐廚垃圾實行經營性收運、處置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服務協議,明確約定經營區域、范圍、期限和服務標準等內容,并依法核發許可證。
第九條 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收集點配置符合標準、統一標識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完好;
(二)按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作業規范,收集、運輸餐廚垃圾,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周邊環境衛生整潔;
(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收集的餐廚垃圾運送至指定的餐廚垃圾處理單位;
(四)用于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的車輛應當統一標識,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五)建立餐廚垃圾收運臺帳,記錄餐廚垃圾的來源、數量、處理去向等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餐廚垃圾;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垃圾;
(三)按照規定設置餐廚垃圾計量、監控等設施設備,并保證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污染防治,保證排放物符合環保標準;
(五)建立餐廚垃圾處置臺賬制度,每月向主管部門報送餐廚垃圾處置臺賬;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監督管理制度,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派駐監督員。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管理相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不得妨礙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十三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的單位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書面報告,經書面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第十四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當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確保在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制定餐廚垃圾污染突發事件防范的應急方案。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在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設施和河道等天然水體;
(二)擅自關閉、閑置或拆除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場所;
(三)未經批準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活動;
(四)將餐廚垃圾交由個人或者未經批準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的單位收運、處置;
(五)直接銷售餐廚垃圾或者將餐廚垃圾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六)違反規定使用餐廚垃圾飼養畜禽;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違法產生、收集、運輸、處理餐廚垃圾的投訴和舉報,并在受理投訴或舉報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回復投訴人或舉報人。
第十七條 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餐廚垃圾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各縣餐廚垃圾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宿政辦秘〔2020〕50號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州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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